(2024年)陈某某执行异议案-买受人因办理贷款或筹资等行为,虽然逾期,但主观上不存在悔拍目的,又积极筹措资金,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拍卖款的,不宜直接认定为悔拍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5-01 阅读次数:
陈某某执行异议案-买受人因办理贷款或筹资等行为,虽然逾期,但主观上不存在悔拍目的,又积极筹措资金,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拍卖款的,不宜直接认定为悔拍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1-029
关键词
执行/执行异议/司法拍卖/悔拍/缴纳拍卖款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信托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上海市杨浦区某路某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
2019年10月22日,法院作出拍卖系争房屋的公告,公告载明:竞买人应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成交余款应于2019年12月20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2019年12月6日,异议人陈某某以最高竞买价233万元竞买系争房屋成功。同日,异议人陈某某向法院缴纳了保证金16万元。同年12月9日,异议人陈某某向法院缴纳竞买款66万元。2019年12月18日,上海市某担保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某支行)发出《担保函》,内容包括借款人陈某某已申请总金额为151万元的按揭贷款用于购买系争房屋,请建行某支行在借款人陈某某签署借款合同且经该公司出具担保函后,即发放贷款资金至借款人认可的账户。2020年1月2日,异议人陈某某经建行某支行取得贷款151万元并作为竞买款向法院缴纳。2020年3月5日,法院以异议人陈某某未能在拍卖公告指定期间缴纳全部拍卖款,原拍卖成交结果应予撤销为由,作出再次拍卖系争房屋的拍卖公告,并于次日向异议人陈某某发出要求其提交退款银行账户的通知。
异议人陈某某认为:其以贷款方式支付拍卖尾款,在2019年12月18日之前其已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但因信贷政策导致贷款银行延期发放贷款,现贷款银行已在短时间内足额发放了贷款且已经缴纳至法院账户,并不影响此次拍卖目的实现,现异议人陈某某也愿意就延期支付拍卖款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法院拒绝向异议人陈某某出具系争房屋拍卖成交裁定书并作出再行拍卖系争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销法院于2020年3月5日发布的再次拍卖系争房屋的公告。异议人陈某某承诺愿意就其逾期缴纳竞买价款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沪0110执异145号执行裁定:撤销2020年3月5日发布的拍卖系争房屋公告。裁定送达后,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未提出复议申请,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异议人陈某某即系争房屋竞买人逾期支付价款是否需要重新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本案中,对于异议人陈某某未能在法院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指定的2019年12月20日16时之前缴清竞买款而迟至2020年1月2日才将全部竞买款缴清的事实已予确认,但是综合考量异议人陈某某在竞买成功后除保证金之外再行缴纳了66万元竞买款,剩余151万元系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案外人上海市某担保有限公司曾于2019年12月18日向贷款银行出具担保函要求银行尽快发放贷款的情况,应认定异议人陈某某在竞买过程中有筹措资金缴纳竞买款的积极意愿和主动行为,其主观上不存在悔拍目的,且其于2020年1月2日缴清了竞买款,亦不影响本次拍卖目的的实现。
裁判要旨
买受人因办理贷款或筹资等行为,导致逾期支付拍卖款,因买受人主观上不存在悔拍目的、客观上又积极履行合同筹措资金,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拍卖款,此类情形不宜直接认定为悔拍。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
执行异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执异145号执行裁定(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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