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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某公司与海南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轮候查封案件申请执行人以执行法院未向其送达土地评估报告等文书为由申请中止拍卖的,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30 阅读次数:

深圳某公司与海南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轮候查封案件申请执行人以执行法院未向其送达土地评估报告等文书为由申请中止拍卖的,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2-033

关键词

执行/执行复议/轮候查封/利害关系人/中止执行/送达

基本案情

某某社等十五家农商行社与海南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于2015年作出(2015)琼民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了海南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琼海市的十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2016年作出(2016)琼民初3号民事判决,判决海南某公司向上述十五家农商行社偿还借款本金489350351.1元及利息、律师服务费等,赫某某等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海南某公司、赫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终84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十五家农商行社共同向深圳某公司转让债权,海南高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琼执11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变更深圳某公司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海南高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琼执11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十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部分当事人下落不明,海南高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土地估价报告》等资料。案外人林某某就此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作为另案申请执行人,对海南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琼海市的十处国有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但海南高院未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以及《土地估价报告》,海南高院的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应中止对被执行人海南某公司名下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海南高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琼执异226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林某某的异议请求。林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最高法执复62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林某某复议申请,维持海南高院(2019)琼执异226号异议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为是否中止对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现为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本案应当着重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中止执行情形。本案中,海南高院在先查封涉案十处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林某某作为轮候查封案件申请执行人,通过公告得知海南高院在(2019)琼执11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向海南某公司等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拍卖涉案十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裁定以及土地估价报告的情况,其未在异议中主张可能影响涉案十处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的事由,未提出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的具体事由,未提出证据证明海南高院拍卖涉案十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行为对林某某轮候查封债权的受偿产生妨碍。林某某仅以未向其送达土地评估报告等文书为由申请中止拍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执行法院在先查封涉案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后,利害关系人作为轮候查封案件申请执行人,通过公告得知执行法院向该案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拍卖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裁定以及土地估价报告的情况,其未在执行异议中主张可能影响涉案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的事由;未提出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的具体事由;未提出证据证明执行法院拍卖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行为对其轮候查封债权的受偿产生妨碍。而仅以未向其送达土地估计报告等文书为由申请中止拍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

执行异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执异226号执行裁定(2019年11月11日)

执行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复62号执行裁定(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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