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朱某执行监督案-对于同一执行行为重复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依法不予受理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29 阅读次数:
朱某执行监督案-对于同一执行行为重复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依法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7-5-203-027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民间借贷/执行异议/执行申请及受理/同一执行行为/重复异议
基本案情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武汉中院)在执行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朱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某向武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案涉民事判决主文涉及虚假诉讼,甲公司已构成刑事犯罪。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请求撤销武汉中院(2018)鄂01执665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朱某名下房产的查封。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朱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武汉中院申请执行,武汉中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武汉中院作出(2018)鄂01执665执行裁定,查封包括案涉房产在内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另查明,朱某因不服武汉中院(2018)鄂01执665号执行裁定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向武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武汉中院经审查作出(2019)鄂01执异542号执行裁定,驳回朱某的异议申请。朱某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湖北高院)提出复议申请。湖北高院作出(2019)鄂执复282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武汉中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鄂01执异323号执行裁定,驳回朱某的异议申请。朱某不服,向湖北高院申请复议。湖北高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鄂执复723号执行裁定,驳回朱某的复议申请。朱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266号执行裁定,驳回朱某的申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朱某针对武汉中院(2018)鄂01执665号执行裁定对案涉房产查封的执行行为曾提出执行异议,武汉中院作出(2019)鄂01执异542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湖北高院作出(2019)鄂执复282执行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现朱某再次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仍是对案涉房产的查封行为,请求仍为撤销(2018)鄂01执665号执行裁定。武汉中院、湖北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朱某异议申请,具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朱某不服(2019)鄂执复282执行裁定的,可依法申请执行监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诉人对某执行行为曾提出执行异议,并已经过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现其再次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仍是对同一执行行为,请求仍为撤销该执行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申诉人不服原复议裁定的,可依法申请执行监督。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
执行异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执异323号执行裁定(2020年5月20日)
执行复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执复723号执行裁定(2021年2月5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266号执行裁定(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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