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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甲公司与孙某、翟某、乙公司、丙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监督案-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人被限制消费,可以参与竞买股权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29 阅读次数:

甲公司与孙某、翟某、乙公司、丙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监督案-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人被限制消费,可以参与竞买股权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7-5-203-003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限制消费/竞买人/股权/网络司法拍卖

基本案情

甲公司申请执行孙某、翟某、乙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其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1647号执行证书。执行过程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翟某持有的丙公司45%股权(以下简称案涉股权)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人王某以2524000元的最高价竞拍成交,并如期将拍卖款项缴纳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利害关系人(竞买人)杨某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以王某系另案被执行人且被限制消费为由,请求撤销对案涉股权的司法拍卖。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9年7月24日,该院作出执行通知书并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10时至2019年8月27日10时止对案涉股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翟某(本案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27日12时以17000000元竞拍成交,后翟某悔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决定书,对翟某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后案涉股权于2019年12月14日10时至2019年12月15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竞买人王某于2019年12月16日14时以2524000元的最高价竞拍成交,并于2019年12月30日将拍卖款项缴纳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查过程中,北京三中院经函询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该院确认已撤销(2017)陕0114执136号案中对王某的限制消费措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登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查询到案涉股权买受人王某存在二限制消费记录,案号分别为(2017)陕0114执745号和(2018)陕0114执96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并无应予以撤销的法定情形为由,综合考虑财产处置变现、维护当事人权利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等因素,裁定驳回杨某的异议请求。杨某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驳回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杨某的申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为,案涉股权的买受人王某是否具备竞买资格。

拍卖是执行程序中强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执行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包括竞买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如果拍卖程序违法,有损于当事人的权利,则应当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撤销拍卖,恢复拍卖前的权利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在国家对特定财产权属的变动规定了特殊的资格要求时,如果竞买人不具备这样的资格,人民法院不得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即便拍定标的物,这样的拍卖也应当撤销。本案中,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案涉股权的竞买资格作出特别要求,不能认定王某不具备参与竞买的资格。杨某提出王某作为另案被执行人参与案涉股权的竞拍违反了限制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若王某违反限制消费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竞买案涉股权的资格。

裁判要旨

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包括竞买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如果拍卖程序违法,有损于当事人的权利,则应当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撤销拍卖,恢复拍卖前的权利状态。在国家对特定财产权属的变动规定了特殊的资格要求时,如果竞买人不具备这样的资格,人民法院不得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即便拍定标的物,这样的拍卖也应当撤销。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股权的竞买资格作出特别要求,不能以竞买人系另案被执行人或被限制消费为由,认定竞买人不具备参与竞买的资格。若竞买人违反限制消费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竞买案涉股权的资格。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

执行异议:北京三中院(2020)京03执异53号执行裁定(2020年7月6日)

执行复议:北京高院(2020)京执复129号执行裁定(2020年9月22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3号执行裁定(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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