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与贵州某银行执行监督案-被执行人不能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由,主张免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29 阅读次数:
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与贵州某银行执行监督案-被执行人不能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由,主张免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7-5-203-013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案外人异议/终结本次执行/迟延履行利息
基本案情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贵阳中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筑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判令贵州某房地产公司向贵州某银行偿还贷款本息2000余万元,并确认贵州某银行对贵州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相关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该案立案执行后,贵州某银行以案涉在建工程不具备执行条件等为由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贵州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以贵州某银行自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怠于行使抵押权等为由,主张应免除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贵阳中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黔01执异747号执行裁定,驳回贵州某房地产公司的异议请求。该公司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贵州高院)申请复议。贵州高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20)黔执复2号执行裁定,驳回贵州某房地产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贵阳中院(2019)黔01执异747号执行裁定。该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0)最高法执监423号执行裁定,驳回贵州某房地产公司的申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可否以申请执行人贵州某银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由,免除被执行人贵州某房地产公司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据此,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如果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而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审查所致的执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以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则不计算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案中,被执行人贵州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也不存在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情形,其请求免除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进而言之,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原因系被执行人未有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致,由此带来的迟延履行后果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被执行人贵州某房地产公司欠付贵州某银行的是金钱债务,贵州某房地产公司应该按照判决确定的金额和期限,及时足额向贵州某银行支付金钱;在其无法及时足额支付金钱的情况下,贵州某银行可以就案涉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此系贵州某银行的权利而非义务,贵州某银行并非只能以接受对案涉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来获得清偿,其当然有权要求贵州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判决及时足额支付金钱,否则即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无端减损,对债权人极为不公。贵州某房地产公司所主张的违约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违约损失扩大的情形,在合同法上是指违约相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而不采取,放任违约损失扩大,就该扩大的损失,违约相对方不得要求赔偿。而贵州某银行作为债权人要求贵州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金钱,不对案涉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属于正当行使债权,并不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也不构成过错,不属于贵州某房地产公司所主张的违约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违约损失扩大的情形。从另一个角度说,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也可以向贵阳中院申请自行处置案涉抵押物,以所得价款向贵州某银行清偿债务,其以终结本次执行导致案涉抵押物未被及时拍卖处置为由,要求免除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原因系被执行人未有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致,由此带来的迟延履行后果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其请求免除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3款
执行异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执异747号执行裁定(2019年12月2日)
执行复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执复2号执行裁定(2020年2月25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423号执行裁定(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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