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北京某公司与于某某、哈尔滨某公司执行监督案-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中,如何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23 阅读次数:
北京某公司与于某某、哈尔滨某公司执行监督案-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中,如何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3-059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参与分配/执行终结
基本案情
于某某诉哈尔滨某公司、朱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京03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于某某申请保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朱某某持有的9967500股哈尔滨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涉案财产)。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作出(2019)京03执10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2021年5月19日,于某某申请恢复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次日作出(2021)京03执恢1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恢复执行,并于2021年7月13日对涉案财产中的5980500股限售流通股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申请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抵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京03执恢175号之一执行裁定:一、解除对涉案财产中5980500股的限售流通股的冻结;二、将涉案财产中5980500股的限售流通股变更登记至于某某名下,扣除该案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1125.25元用以抵偿(2019)京03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朱某某应支付于某某的人民币13644122.25元的债务,上述股票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于某某时转移。该裁定书于2021年7月27日送达于某某。同年7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中3987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进行拍卖,案外人张某某以最高价9661697元竞拍成功,该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京03执恢175号之二执行裁定:一、解除对涉案财产中3987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的查封措施。二、涉案财产中3987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某某所有。该裁定书于2021年8月3日送达张某某。案外人北京某公司以虽然涉案财产经拍卖、变卖裁定发生所有权转移,但执行款未向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分配,仍在人民法院账户中,故尚未执行终结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1)京03执异1132号执行裁定,驳回北京某公司的异议请求。北京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京执复99号执行裁定,驳回北京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执异1132号执行裁定。北京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最高法执监466号执行裁定,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执复99号执行裁定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执异1132号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北京某公司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涉及“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依据上述规定,在作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为保障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允许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申请参与分配。本案中,涉案3987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的拍卖价款在北京某公司申请参与分配之时尚未分配,仍在人民法院账户中,在变价款的清偿分配前,仍处于执行程序中,不能视为执行程序终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北京某公司申请参与分配拍卖款24194312元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北京某公司的申请,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经过变价程序处置的,只要变价款还在人民法院账户,即不能视为执行终结,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506条、第507条
执行异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执异1132号执行裁定(2022年2月28日)
执行复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执复99号执行裁定(2022年6月9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监466号执行裁定(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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