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陈某与于某、张某、第三人甲公司执行复议案-当股东代表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股东代表出于继续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在其公司怠于主张自身权利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22 阅读次数:
陈某与于某、张某、第三人甲公司执行复议案-当股东代表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股东代表出于继续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在其公司怠于主张自身权利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2-062
关键词
执行/执行复议/股东代表诉讼/申请执行权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于某、张某、第三人甲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7)鲁民初75号民事判决:一、于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甲公司返还征用补偿款1212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8471.2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14日起算,以35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28日起算,以155.8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1日起算,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5年期存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某、张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6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1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被告于某、张某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陈某向山东高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山东高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鲁执20号。在执行过程中,山东高院作出(2021)鲁执20号、(2021)鲁执20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于某、张某名下的房产、公司股权和银行存款。2021年12月20日,山东高院作出(2021)鲁执20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将本案指定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执行。
烟台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于某、张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某向山东高院提出书面异议。山东高院于2023年3月8日作出(2023)鲁执异6号执行裁定,驳回于某的异议请求。于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复26号执行裁定,驳回于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山东高院(2023)鲁执异6号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陈某是否具备申请执行主体资格。
本案属于股东代表诉讼在执行阶段的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个人的利益并没有直接受到损害,只是由于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而间接受损,因此,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股东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胜诉后的利益归于公司。本案执行依据75号判决正是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认定陈某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并支持了陈某部分诉讼请求。同样,当股东代表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股东代表出于继续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符合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制度设计的内在逻辑。因此,陈某在甲公司怠于主张自身权利时,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要旨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个人的利益并没有直接受到损害,只是由于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而间接受损,因此,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股东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胜诉后的利益归于公司。当股东代表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股东代表出于继续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在其公司怠于主张自身权利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符合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制度设计的内在逻辑,属于股东代表诉讼在执行阶段的延伸。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第189条(本案适用的是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51条)
执行异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执异6号执行裁定(2023年3月8日)
执行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复26号执行裁定(2023年8月25日)
- 专长:债权债务、民间借贷
电话:15005696788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 (2023年)某某物资供销华东有限公司诉深圳某某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融资性贸易中“过桥方”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之审视
- (2023年)陈某诉某银行分行合同纠纷案-金融机构再另行要求交纳服务费但未提供服务的属于变相收取利息
- (2024年)王某钊等与王某青、嘉兴某泰船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船舶所有人可以租金收入代船舶承租人清偿船员工资债务,以免径行拍卖船舶
- (2024年)洪某燕诉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典当机构签订借款抵押合同,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
- (2023年)刘某某诉黄某某、黄石某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案-当事人以虚假诉讼为手段骗取法院查封的真实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