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4-10-19 阅读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7号)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7号)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债权债务、民间借贷
电话:15005696788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
- (2023年)某某物资供销华东有限公司诉深圳某某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融资性贸易中“过桥方”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之审视
- (2023年)陈某诉某银行分行合同纠纷案-金融机构再另行要求交纳服务费但未提供服务的属于变相收取利息
- (2024年)王某钊等与王某青、嘉兴某泰船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船舶所有人可以租金收入代船舶承租人清偿船员工资债务,以免径行拍卖船舶
- (2024年)洪某燕诉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典当机构签订借款抵押合同,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
- (2023年)刘某某诉黄某某、黄石某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案-当事人以虚假诉讼为手段骗取法院查封的真实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