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4-04-25 阅读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法复〔1996〕1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川高法〔1995〕2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复〔1996〕1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川高法〔1995〕2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债权债务、民间借贷
电话:15005696788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
- (2024年)某合伙企业与某医药公司、某集团公司执行监督案-另案生效裁判已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偿划转给第三人这一基本事实,在变更被执行人审查程序中即可作为免证事实
- (2024年)厦门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天津某公司执行监督案-执行法院对主债务人作出终本裁定后,表明执行补充责任人的条件已成就,执行法院可执行补充责任人财产
- (2024年)钟某某与廖某某、东莞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因法院协助其他执行法院冻结款项行为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协助法院执行异议受理范围
- (2024年)淮北某置业公司与牛某执行实施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后申请解除财产查封的处理规则
- (2024年)孙某彬等与合肥某德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多种交叉执行方式在执行系列案件中的综合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