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本金还要还吗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4-12-06 阅读次数:
网友:苏律师,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是不是本金也不用还?
苏义飞律师:本金和合法范围内的利息是需要支付的。《(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苏义飞律师备注:未约定利息的,安徽省不支持利息】
《(2014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自然人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14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苏义飞律师:本金和合法范围内的利息是需要支付的。《(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苏义飞律师备注:未约定利息的,安徽省不支持利息】
《(2014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自然人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14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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