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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0437号查封冻结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11-25 阅读次数: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包民一初字第00437号

原告:祝xx,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苏义飞、王清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1,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陆某2,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创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1,董事长。

本院正在审理原告祝xx诉被告胡某1、陆某2、安徽创赢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总额为313530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胡某1、陆某2、安徽创赢投资有限公司总额为313530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程大光                                       

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阮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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