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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安江涉及三农资本案法院一审裁定书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9-03-07 阅读次数:

马安江与胡亮、王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皖0103民初1819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 2016-06-14

审理经过

原告马安江与被告胡亮、王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安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从俊,被告胡亮及胡亮、王晗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夏俭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安江诉称:马安江与胡亮系朋友关系。因胡亮家庭资金周转需要,马安江于2015年11月28日借给胡亮50000元。胡亮当日向马安江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马安江先生人民币五万元整,用于投资,双方协定于2015年12月29日连本带息归还52875元。”之后,马安江又于2015年12月2日借给胡亮10000元,胡亮当日向马安江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马安江先生人民币壹万元整,用于投资,到期约定连本带息还款11200元,2016年1月23日还款。”另得知,胡亮与王晗系夫妻关系。

时至今日,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照约定归还本息,故马安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马安江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4432元,合计64432元(以60000元为基数,按24%年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期间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胡亮、王晗辩称:1、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胡亮并未收取马安江的任何款项,所有款项均直接支付给“三农财富”账户,与胡亮本人无关,马安江也自认刷卡是为了理财;2、马安江知晓胡亮的身份是三农理财的产品经理,胡亮系履行职务行为;3、所涉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王晗与本案无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8日,胡亮向马安江出具收条一份,该收条载明“今收到马安江先生50000元用于投资,双方协定于2015年12月29日连本带息归还52875元,特此证明,收款人:胡亮,2015年11月28日”。2015年12月2日,胡亮向马安江出具收条一份,该收条载明“今收到马安江先生10000元用于投资,到期约定连本带息还款11200元,特此证明,收款人:胡亮,2015年12月2日”。马安江将上述款项通过POS机刷卡支付,POS单显示商户名称为“三农财富”。

另查明,马安江在上述款项支付前微信聊天显示胡亮向马安江表示“红包也就年前了,你朋友要做要抓紧,还能做两次,明年有没有就不好说了,现在所有的红包有效期都是12月31日”。“现在的红包号都不是在自己名下,公司封得很紧,我们的钱都是在以前的号上,但是肯定保证安全的,如果你不放心,就只能做自己的账户”·····,马安江表示“我上次做的中信红包可能帮我撤销,我要赶快还兴业卡”·······胡亮表示“目前所有的高管都进去了,他们名下的企业运转正常,就等公安定性了,都在等结果。如果定经济纠纷钱都能回来,如果定非法集资就不好说了,目前只能等结果”。马安江表示“那我总共六万元就拿不到了”。马安江在短信中表示“明天中行信用卡我五万的理财连本带利就到期了,我希望你能一并帮我解决让我早点回款,我已经无地自容借不到钱了,因为原本中行卡在没刷三农红包时······”

以上事实有收条、POS单、微信记录、短信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三农资本”网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对此,原、被告双方均知晓。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马安江通过POS机刷卡支付的款项是否涉嫌犯罪。对于胡亮系三农资本的产品经理,原、被告双方均已确认。胡亮提供的马安江刷卡POS单中显示商户明确为“三农财富”,以及双方在“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中均显示马安江在通过POS机刷卡支付款项前已知晓所支付款项系用于投资,胡亮向马安江出具的收条也表明胡亮并非有个人借款的意思表示,结合双方均认可其为三农资本的产品经理以及刷卡款项系支付于“三农财富”,可以认定胡亮系履行职务行为。证人王某、韩某的陈述更加印证胡亮系三农资本经理以及其履行职务行为。由于三农资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本案诉争事实有犯罪嫌疑,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安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5元退还原告马安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方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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