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眼袋致“十级伤残” 不属医疗事故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8-04-02 阅读次数:
禅城的李先生因眼袋下垂觉得不太美观,于是到一家医学美容诊所做下眼袋修复手术,岂料险遭破相毁容,落下十级伤残。但诊所方却认为这并不构成医疗事故。近日,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美容诊所向李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眼袋美容后眼睛便无法合上
2011年12月15日,李先生到一家医学美容诊所咨询如何做下眼袋修复手术。术后,李先生按照美容诊所的指示复查,但其双眼眼睑始终不能正常闭合,双眼下眼睑向外翻,右眼外情况最为严重。由于下眼睑外翻且完全暴露在外,因此双眼见光会感到刺痛,遇风还会流泪。其后,美容诊所安排李先生免费进行了两次修复手术,但李先生双眼受损情况未见好转反而有所加重。
随后,李先生到医院就诊并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李先生认为,美容诊所手术失败,不仅给其面容外观造成极大影响,而且造成其双眼正常功能的丧失,使其无法正常工作及生活,给其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因与美容诊所协商赔偿未果,李先生一纸诉状将美容诊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
而美容诊所则认为,李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理由是李先生并没有提供确切的直接证据,证实美容诊所为其施行“眼袋修复术”造成“医疗事故”并构成“医疗伤残”。美容诊所称,其为李先生施行“眼袋修复术”手术过程严格按照医疗操作常规进行操作。
不属医疗事故但有医疗过错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是因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该案中,对于美容诊所的涉案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问题,鉴定结论虽然认为美容诊所对李先生实施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李先生双下眼睑轻度外翻属美容诊所在实施眼袋修复术中存在医疗过错而导致的手术并发症。鉴定意见书同时指出,美容诊所初次对李先生进行眼袋整复手术存在手术设计判断失误及操作失当的医疗过错。据此,法院认定美容诊所在对原告实施眼袋修复术中存在医疗过错,给李先生造成了损害,且过错明显,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令美容诊所向李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表示认可法院判决。因第一次起诉时尚不能确定李先生后续修复费和整形费具体数额,李先生表示该项费用待实际产生时另行起诉。据悉,近日李先生已就上述费用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
话你知
医疗事故VS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遭受的人身损害。此义即为《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是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医疗鉴定,还是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都具有很大不同。该案虽然被告美容诊所辩称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理以及相关司法鉴定结论,原告只要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存在医疗过错致使其受到损害,就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请求相应赔偿,而不必再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伤残等级鉴定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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