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周某、张某诉原环境保护部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案-环评批复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及审查思路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19 阅读次数:
周某、张某诉原环境保护部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案-环评批复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及审查思路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1-3-014-001
关键词
行政/行政批复/行政复议/环境影响评价/审理范围/审查思路
基本案情
京沈铁路某公司筹备组、京沈铁路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某勘察设计院负责京沈客运专线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某勘察设计院二次进行环评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还采取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京沈铁路某公司筹备组、京沈铁路某有限责任公司向原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原环保部)提交《关于报送〈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原环保部受理该申请,并委托某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原环保部在网站公示其已经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受理时间,同时提供京沈客运专线环评报告书简本的链接。根据某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建议,京沈铁路某公司筹备组、京沈铁路某有限责任公司对环评报告进行修改,并再次上报报告书。某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现场踏勘,召开技术评估会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京沈铁路某公司筹备组、京沈铁路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报告后,某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召开技术复核会,作出技术评估报告。原环保部在其网站上公示拟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要求听证。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原环保部组织听证。后原环保部作出被诉批复并在其网站上予以公示。
周某、张某所有的房屋位于京沈客运专线工程某路段。周某、张某与该路段小区其他4位居民针对被诉批复向原环保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原环保部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批复。周某、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批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一中行初字第10172号行政判决:驳回周某、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京沈客运专线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采用在现场张贴环评公告、在《中国环境报》上进行公示、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亦在某勘察设计院的网站上公示了京沈客运专线环评报告书简本。在京沈客运专线环评报告书中设公众参与专章,记载了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公众意见的分析、处理情况等内容。被告受理环评申请后,亦在网站上公示受理信息,同时提供京沈客运专线环评报告书简本的链接。在技术评估后,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公众的意见。在作出批准决定前以及作出被诉批复后,均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被告作出被诉批复符合法定程序。京沈客运专线工程评价单位选用的标准符合要求。评价单位综合考虑评价范围内环境噪声现状调查情况,声环境功能区确认以及铁路噪声分析、声传播路径分析等内容,确定的噪声防治原则未违反相关导则的评价要求,确定的环境振动评价范围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环评批复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过对评价单位编制环评报告和行政许可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环评内容、环评采用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等进行审查,保障公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本案适用的是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初字第10172号行政判决(2014年12月19日)
- 专长:行政诉讼,建筑工程
电话:13956970604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 (2023年)陈某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运用比例原则等规则对行政裁量的适当性予以审查
- (2023年)李某波诉荣县卫生局行政许可案-附加法定情形以外的条件而作出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依法撤销
- (2023年)某商标投资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两项以上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属于禁止重复授权的情形
- (2023年)如皋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王某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企业标准备案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 (2023年)常州某联电源制造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第三人常州市某联电源有限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条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