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尹某某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履行信访处理职责案-信访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09 阅读次数:
尹某某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履行信访处理职责案-信访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1-3-021-001
关键词
行政/不履行信访处理职责/信访机构/信访事项/受案范围
基本案情
尹某某反映其父亲尹某华退休待遇一事,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铁机务段、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保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已先后分别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以及复查、复核意见,尹某某对前述处理意见以及复查、复核意见不服,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再次处理。尹某某以人社部未予答复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社部履行处理职责。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京02行初149号行政裁定:不予立案。尹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京行终676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尹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最高法行申8227号行政裁定:驳回尹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针对尹某某反映的其父亲尹某华退休待遇一事,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铁机务段、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保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已先后分别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以及复查、复核意见,尹某某对前述处理意见以及复查、复核意见不服,要求人社部再次处理,属于要求人社部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处理职责。尹某某以人社部未予答复为由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维持,并无不当。尹某某的再审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裁判要旨
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
一审:(2020)京02行初149号行政裁定(2020年9月22日)
二审:(2020)京行终6766号行政裁定(2020年12月24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申8227号行政裁定(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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