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张某某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行政复议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07 阅读次数:
张某某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行政复议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1-3-013-001
关键词
行政/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生产安全事故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2日,张某某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公开某公司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某事故报告信息,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某事故预警信息、启动的应急措施,全部相关环境监测数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就前述第1项、第3项申请作出答复后,就第2项、第4项、第5项申请作出被诉告知,答复市应急管理局已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相关信息将会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予以公布。张某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告知。张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告知并责令重新处理;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沪7101行初638号行政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保密的除外。张某某申请获取的信息指向涉案事故相关信息数据,而在本案所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不具有公开张某某申请的前述信息的职责。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所作告知于法有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予以维持的决定,亦无不当。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除依法应予保密的外,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事故调查期间向职能部门申请公开相关事故信息的,其答复事故正在调查阶段并告知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信息将依法公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8条、第34条
一审: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2)沪7101行初638号行政判决(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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