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河南省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保护耕地职责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06 阅读次数: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河南省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保护耕地职责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1-3-022-005
关键词
行政/未全面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保护耕地/行政处罚/行政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河南省栾川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违法建设养鸡场总面积9.968亩,造成了8.879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6.722亩,一般耕地2.157亩)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违法建筑面积4720.17平方米(7.08亩)。2022年1月18日,河南省栾川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栾川县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月19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向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3月9日,栾川县自然资源局经委托鉴定后认为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遂将案件移交河南省栾川县公安局,对该案中止调查。12月8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定期满后,未恢复土地原貌,未达到种植条件。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继续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也未采取恢复土地种植条件措施。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栾川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过程中,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对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2023)豫7101行初15号行政判决:确认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设养鸡场,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中止调查,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问题。诉讼中,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对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法院确认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裁判要旨
涉耕地违法犯罪人所承担的责任可能涵盖行政、刑事、民事等多个方面,行政机关查处的环境资源违法案件因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后,还要继续履行职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基本农田上的违法建筑,督促违法当事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违法当事人拒不复垦的,责令其缴纳土地复垦费并代为组织复垦。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
一审: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豫7101行初15号行政判决(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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