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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1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0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目录

1.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企业欠缴税款行政公益诉讼案

3.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追回违法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案

4.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房地产领域国有财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5.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收回国有闲置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6.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7.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8.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案

9.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收缴水资源税行政公益诉讼案

1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追回国有财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耕地占用税税收协助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12.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占用代征城市道路建设用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医疗保障基金  检审协作  诉源治理

【要旨】

针对医疗机构违规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并与医疗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监管协作配合机制,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执法衔接、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协作,努力破解违法行为发现难、查处难、认定难等问题。

【基本案情】

2021年初,江西省赣州市审计局在对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运行管理以及政策落实情况审计中发现,市中心城区部分医疗机构通过诱导住院、滥用辅助用药、过度医疗、虚增诊疗项目等方式套取医保基金,涉及金额181.49万元。截至2021年9月,被套取的医保基金仍未追回,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29日,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赣州市院)与赣州市审计局会签《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线索移送、协作办案等检审协作机制。同年9月,市审计局向赣州市院移送了审计工作报告、各类专项审计报告、整改台账等线索材料。赣州市院收到后立即组织分析、研判,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存在违规套取医保基金问题。同年9月17日,赣州市院依法立案调查。通过实地走访涉案医疗机构、患者,询问相关责任人员,就违规诊疗等医疗专业问题和套取医保基金的会计专业问题,咨询了相关医疗、会计、审计专家,进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实。赣州市院与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审计局召开圆桌会议,强化释法说理,推动医保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对骗保金额作进一步审核,最终核定涉案金额为129.49万元。

2021年10月21日,赣州市院向市医疗保障局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医疗机构违规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查处和追缴。市医疗保障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积极履职整改。一是追回涉案被套取医保基金129.49万元;对全市272家医疗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处理228家违规医疗机构,总计追回被骗医保基金834.13万元,行政处罚191余万元,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机关查处。二是先后在全市部署开展医疗机构自查自纠、飞行检查和交叉检查等专项治理行动,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4次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三是在联合执法和重大案件会商等方面,强化与公安、卫生健康等12个部门协作配合。四是通过多种形式曝光欺诈骗保警示案例140余起,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2022年1月,赣州市院对案件整改效果持续跟进监督,注重从源头上查堵医保基金被套取隐患。一是邀请审计专家、公益诉讼观察员、律师等担任听证员,组织召开检察建议整改落实评估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整改效果良好。二是深挖涉案医疗机构及医疗卫生人员的违规诊疗行为,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查处,并推动深入开展违规诊疗行为整治。三是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医疗卫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已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31件。四是与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签《关于建立共同规范诊疗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协作机制的意见》,助力破解医保基金监管中部门信息壁垒、专业协作配合不足等问题,为全市医保基金监管协作提供高效平台。

【典型意义】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救命钱”,医保基金被违规套取,直接侵蚀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检察机关通过检审协作机制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发挥检察监督与审计监督合力优势,借助“智慧外脑”,破解医疗机构违规诊疗及套取医保基金的发现难、认定难、长效监管难等问题,并运用圆桌会议推动凝聚共识。通过检察建议精准监督,推动追根溯源、专项治理,市检察院统筹组织19个基层检察院对违规诊疗行为统一监督,助推完善全市跨部门医保基金监管协作工作机制,标本兼治,形成合力查堵医保基金流失的漏洞,积极推进“我管”促“都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企业欠缴税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追缴企业欠缴税款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企业虚假申报和欠缴税款问题,督促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的专项集中整治,有效促进税收清缴,切实保护国有财产。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间,黑龙江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经贸公司)等多家企业在国家“金税三期”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中出现数据异常、长期欠税或长期零申报等情形,可能存在虚假申报和偷逃税款的行为。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道外区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经贸公司等多家企业纳税申报表数据异常等情况。经分析研判,道外区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调查。一是通过税务部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以长期欠税企业和长期零申报企业为核查重点,集中核查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发现疑点数据;二是聘请专业审计师团队对涉案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固定相关证据;三是实地走访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局和多地住建部门调查涉案公司经营、财产状况。经查,某经贸公司存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申报表不实,公司股权变更后未依法缴纳印花税;哈尔滨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关联企业通过调拨费用调整利润的方式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哈尔滨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抵债后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欠缴增值税;黑龙江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通过不实申报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涉案企业通过转移利润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移不申报印花税、有视同销售行为不申报增值税等行为是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外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道外区税务局)作为税收征管机关,在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明显异常情况下,不进行评估检查,不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2019年11月12日,道外区院向道外区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税收征管职责,依法对某经贸公司等多家企业虚假申报和偷逃税款问题予以处理。道外区税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组织专班对欠缴税款公司开展专项清查工作,2019年12月,某经贸公司等三家公司共补缴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等共计64685.35元。税务机关异地查封、扣押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产一处,并督促该公司就不实的财务报表及时更正,保证了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道外区院以办理此类案件为契机,督促道外区税务局对全区企业欠税问题开展了集中专项整治,同时向地方党委汇报工作争取支持。截至目前,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和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共计50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国有财产保护是公益诉讼检察的传统法定领域。本案是检察机关开展涉企多税种公益监督的有益探索。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借助外脑,聘请专业审计师团队参与调查取证工作,弥补了专业知识和技能短板,提升了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专业性和检察建议的精准性。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个案办理,以点带面,推动行政机关对同类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追回违法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非税收支管理


【要旨】

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监管漏洞,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管理规定,推动地方政府统筹各行政职能部门协调解决非税资金监管难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7日,某地产集团公司在某市(县级市,下同)竞得五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约定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出让收入。随后,负责开发受让地块的该集团公司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与该市原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收入总价为429810万元,保证金152484.11万元从公共资源中心转入某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以下简称非税账户)。此后,某置业公司仅缴纳072号地块土地价款20000万元。2018年2月、11月,某市财政局以“退保证金”为由两次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给某置业公司29092.31万元。某置业公司用该笔资金缴纳五宗地契税及072号地块剩余土地价款,办理了072号地块不动产权证并两次抵押贷款265000万元。截至2019年9月4日,某市财政局未依法追缴违法支出给某置业公司的土地出让收入29092.31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6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院)在全省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对某置业公司欠缴国土出让收入系列案予以挂牌督办,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沙市院)在督促、指导基层院办理该系列案中发现,某市财政局两次从非税账户中违法支出土地出让收入给某置业公司,造成国有财产损失29092.31万元。

2019年8月21日,长沙市院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调取支付凭证等书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某市财政局作为所在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非税收入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滞留、挪用、坐支土地出让收入,不得挪用、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竞买保证金已自动转作土地价款且已转入非税账户,应定性为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国有财产。但某市财政局未执行上述要求,将数十亿元土地出让收入作为竞买保证金管理,超时滞留非税账户长达1年多,无正当理由以退保证金的名义向某置业有限公司违法支出29092.31万元,损害了国家利益。

2019年9月11日,长沙市院依法向某市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1.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纠正违法行为,及时追回违法支出的土地出让收入29092.31万元。2.采取有效措施,配合某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催缴某置业公司未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利息及违约金。针对属地人民政府领导所属财政、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对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管理存在执行法律不到位、审批把关不严格、未依法履职尽责等问题,又于2019年10月12日向某市人民政府公开送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某市政府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追回土地出让收入,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流程、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力度,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流程监管与收支管理中存在的人员失职、失范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某市财政局成立整改工作小组,迅速约谈并要求某置业公司提交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联合某市自然资源局请示某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措施,依法启动追缴程序。2019年9月26日,某市财政局书面回复称:已依法依程序启动追缴程序,某置业公司承诺在2019年10月15日之前还款。2019年11月14日,某市人民政府书面回复称,若与受让人沟通协商无法解决,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或行政追缴等手段予以解决;已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系统调整为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系统生成的成交确认书已明确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依次转为定金及土地价款;对类似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规范办理程序,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诉讼过程】

检察建议发出后,省市两级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因行政机关没有整改到位,长沙市院指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岳麓区院)于2020年4月3日向集中管辖的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起诉后,省市区三级检察院一方面就诉讼程序问题与受诉法院积极沟通、达成共识,另一方面继续跟进某市财政局追缴进度,根据某市财政局于2020年4月20日提供补充的相关凭证,经其最终结算核实2002.08万元已于2008年11月15日上缴国库,未追回土地出让收入变更为27090.23万元。2020年4月30日,某置业公司向某市城投公司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城投公司于5月27日代某置业公司向某市财政局非税账户退缴27090.23万元,同时缴入国库。因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岳麓区院于6月9日提交撤回起诉决定,法院经审查当日裁定准予撤诉。2020年11月1日,某置业公司将承兑汇票全部承兑。

【典型意义】

国有土地出让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调控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按要求依法支出。检察机关办理国有土地出让公益诉讼案件,要对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到位、及时缴入国库和合法支出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杜绝土地出让收入不当坐支、挪支,保障收入缴入国库“最后一公里”。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房地产领域国有财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国有财产保护  税款征收 


【要旨】

针对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的税款欠缴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运用诉前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合力挽回国有财产损失。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9年,安徽省桐城市某源置业、某阳实业、某先置业等7家房地产公司所涉8个房地产项目怠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12995.8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桐城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对该欠缴税款负有征收职责。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庆市院)在审计部门信息共享中发现该系列案件线索,遂移交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桐城市院)办理,并联合成立办案组进行立案调查。两级检察机关先后前往审计、税务、自然资源、房产登记管理等部门,调取桐城市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项目、税款缴纳、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仔细审查缴款票据、房地产销售合同等证据,初步查明欠缴税款额。

2020年1月17日,桐城市院依法向市税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追缴7家公司未缴纳的税款12995.8万元。收到检察建议后,市税务局于2020年3月至4月间先后向7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申报、缴纳税款。

两级检察机关多次与市税务局召开磋商会议,核定房地产开发中税收优惠政策及计算方法和标准等,最终确认7家公司实际欠缴税款6004.7万元。截至2020年7月2日,市税务局共追缴7家公司欠缴的税款2793.6万元;尚有某阳实业、某先置业等3家公司涉3个房地产项目仍欠缴税款3211万元。

【诉讼过程】

2020年7月20日,桐城市院依法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市税务局未依法履行征收税款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市税务局依法履行向某阳实业等3家公司征收3211万元应缴税款的职责。

提起诉讼后,桐城市院协同市税务局与某阳实业等公司进行座谈,现场督促该3家公司及时缴纳欠缴税款。2020年11月4日,市税务局将该3家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全部征缴到位,后向桐城市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及税款缴纳等相关材料。

桐城市院经审查认为,市税务局已履职到位,遂决定撤回起诉。2020年12月2日,桐城市法院裁定准许桐城市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房地产项目开发中欠缴税款问题易发多发,破坏税收管理秩序,影响国有财产收入,实践中往往因专业性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充分运用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合力保护好国有财产。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收回国有闲置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闲置土地  提供法律支持


【要旨】

针对国有建设用地闲置问题,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收回,并针对收回土地需报经政府批准导致周期较长问题,持续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某公司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宗计37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涉案两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价款为8876.157万元,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135976万元,某公司应在2014年1月19日前动工,2015年7月19日前竣工。2013年7月19日、7月20日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签订《交地确认书》,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将涉案378亩两宗土地交付给该公司。截至2018年5月,涉案公司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造成国有土地闲置,威海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12月机构改革后更名为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亦未依法予以收回。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5月,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院)在办案中发现辖区378亩国有土地闲置达两年以上。因案情重大且涉及市属行政机关,经开区院立即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威海市院)报告。威海市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并成立以检察长为办案组长、市区两级院参加的办案组。通过现场勘验拍照、调取相关书证、询问涉案企业相关负责人、向经开区管委和经开区建设局调查了解情况后,查明:涉案土地未如期开发建设系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不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动工开发延迟。该公司自取得涉案宗地以来,仅投资1033.09万元对土地进行开挖平整、车间桩基施工等基础建设,投资额不足25%。涉案两宗闲置土地除场地被平整、四周设有围挡外没有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018年9月29日,威海市院向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无偿收回国有闲置土地使用权。同年11月29日,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回复称已开展闲置土地调查,正在做无偿收回的后续工作。2018年12月机构改革后,威海市国土资源局更名为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回复后,检察机关积极与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接,了解无偿收回土地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威海市政府、经开区管委,督促和支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快推动涉案土地的无偿收回。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月29日就涉案土地闲置事项召开听证会,同年4月1日向威海市政府上报《关于无偿收回某公司两宗闲置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同年4月24日,在收到威海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无偿收回某公司两宗闲置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后,该局作出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某公司不服,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检察机关多次与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召开座谈会,就庭审答辩、证据材料收集等提供法律支持。2020年9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威海市政府批准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复议决定。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政府收回涉案闲置土地的决定。2021年4月28日判决生效后,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将涉案378亩土地纳入威海市政府土地储备。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监督行政机关收回国有闲置土地类案件中,应考虑行政机关收回土地需报经政府批准、整改周期较长的特点,对法定回复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应当继续跟进调查,而不能一概认定为“到期未整改”。对经调查发现主管行政机关正在积极履职的,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了解行政机关履职的难点痛点,持续跟进监督,与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协调,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针对该案闲置土地面积大、时间长、收回难度大的“硬骨头”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领导包案的优势,合力攻坚,确保检察建议落实落地做成刚性。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国有财产保护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多个行政违法行为  确认违法


【要旨】

行政机关对民用建筑项目未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人防费)即违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开工建设,但又怠于追缴人防费,检察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发证行为和怠于追缴行为一并提起诉讼,分别提出确认违法和履行职责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白沙县住建局)对部分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在未收取人防费的情况下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也未依法追缴,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白沙县院)在开展国有资产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并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调查。调查发现,2013年至2015年期间,该县60多个建设工程项目未缴纳人防费,2016年至2019年无欠缴情形。2019年4月28日,该院依法向白沙县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追缴,对全县应当缴纳人防费的项目进行排查并追缴。

2019年6月10日,白沙县住建局书面回复称“已印发69份《关于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通知》,送达58份,不能送达11份。对逾期不缴纳人防费的将依法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白沙县住建局除了作出上述通知,未采取其他措施,且送达没有制作送达回证或者回执,送达几份亦不清楚,部分欠缴人表示未收到该通知书。另据调查,该局在发出该通知书后长达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内,只进行部分补充签收补缴通知书,没有催告缴纳,没有作出征收决定,也没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有效措施进行追缴。截至2020年9月24日,仅追回11个建设工程项目人防费38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0年10月28日,白沙县院根据海南省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的规定向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江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未按规定收取人防费即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对2013年至2015年期间白沙黎族自治县欠缴的人防费追缴的法定职责(截至起诉时有55个建设项目欠缴人防费,欠缴总额为452.83万元)。同年11月23日,昌江县法院在请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将该案移交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沙县法院)审理。2021年5月18日,白沙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围绕白沙县住建局未收取人防费即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以及怠于履行追缴人防费职责等问题进行举证和论述,白沙县住建局当庭表示认可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将积极进行整改。7月12日,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白沙县住建局积极履行追缴职责。一是向欠费项目业主下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限期补缴,对未签收的,在《海南日报》刊登公告催缴;二是对拒不缴纳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将追缴工作纳入本单位“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中监督落实。目前,已追缴36个建设项目共计2029160.24元,9个建设项目进入催告程序,10个建设项目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针对行政机关未收取人防费即发放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以及未积极追缴人防费的怠于履职行为,检察机关在起诉中分别提出确认违法和履行职责的诉讼请求,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公益诉讼目的最大化。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以修复公益、避免国有财产损失为核心,在立案、发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环节持续跟进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全面整改。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认定  督促无偿收回


【要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调查并认定涉案宗地构成闲置,对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督促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30日,嘉兴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与原浙江省嘉兴市国土局(后变更为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光电公司以2606万元取得嘉兴市秀洲区某镇113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建设5幢厂房及培训、研发中心等房屋。合同约定涉案宗地建设项目在2012年1月31日之前开工。

2011年12月,光电公司仅为其中两幢厂房桩基办理施工许可并实施作业,之后无其他开发建设行为,造成涉案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停滞。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7年9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秀洲区院”)在办案中发现该国有土地闲置问题线索,向上级检察院汇报相关情况。2018年3月21日,秀洲区院立案调查。

秀洲区院经现场勘验,调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等证据材料,询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某镇政府等相关工作人员,查明光电公司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导致国有土地长期闲置的事实。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对于何为“动工开发”,该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建设项目动工开发日期为2012年1月31日之前,但光电公司仅于2011年12月为其中两幢厂房桩基办理施工许可并实施了桩基作业,之后便未进行其他实质性开发建设行为,秀洲区院认为该情形不符合“动工开发”的规定和约定,涉嫌构成闲置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2018年5月7日,秀洲区院向原嘉兴市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对光电公司闲置土地的违法行为,依法启动调查、认定工作。检察建议发出后,原嘉兴市国土局于2018年8月13日开展调查,并于9月5日向光电公司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11月6日,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了涉案闲置土地的相关信息。

在原嘉兴市国土局认定闲置土地后,秀洲区院对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和国家利益受损情况继续跟进调查。从某镇政府调取双方历年来形成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往来函件,查明原嘉兴市国土局于2011年1月19日交付113亩建设项目用地后,并没有发生因政府原因导致光电公司客观上无法按期动工开发的规划、面积、用途改变等情形。在嘉兴市两级检察机关的督促、推动下,并经嘉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嘉兴市国土局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依法无偿收回涉案闲置土地使用权。2019年1月22日,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嘉兴日报》公告注销涉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光电公司不服,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终省政府维持原决定。光电公司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提出上诉,均被依法驳回。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嘉兴市两级检察机关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提供法律意见,为行政机关决策提供参考。

【典型意义】

土地是国民经济的物质基础,土地闲置使有限的国土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是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对于部分企业因自身原因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迟迟不开工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首先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土地闲置认定,跟进督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置决定。在后续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检察机关可以立足职能,支持行政机关积极应诉,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检审协作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怠于催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导致国有财产处于流失状态,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并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滞纳金全额收缴到位。

【基本案情】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安县院”)在走访惠安县审计局时发现,惠安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逾期未缴纳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向某置业公司催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国有财产处于流失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惠安县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经调查核实查明,2017年10月25日,福建省惠安县国土资源局就惠安县某片区的A、B、C三块土地与惠安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分别签订三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应于2017年11月25日前缴纳第一期土地出让金63650万元,应于2018年1月25日前缴纳第二期土地出让金63650万元;若逾期未缴纳,应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若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超过60日,经催缴后仍不能支付的,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赔偿损失。某置业公司除了在合同签订前缴纳14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外,没有支付其他款项。

8月1日,惠安县院向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某置业公司缴纳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或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催促某置业公司于同年9月5日缴清C地块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合计47765.5万元。2018年9月17日,惠安县国土资源局将上述情况函告惠安县院,并表示如果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款将上报县政府批准后,解除与其签订的《出让合同》,并追究其违约的相关法律责任。2018年12月6日,惠安县院跟进监督中发现某置业公司在2018年9月17日之后未再继续交纳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且未依照惠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催款通知》的要求于2018年11月30日缴清全部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惠安县院组织县国土资源局、某置业公司相关负责人等召开圆桌会议,就收缴剩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滞纳金形成方案、达成共识。经惠安县院持续跟进监督,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已催缴全部的土地出让收入12.73亿元及违约金8165.5万元。

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上,惠安县院与惠安县审计局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并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等方式促进机制进一步落实。惠安县审计局定期向该院移送《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截至2022年6月,惠安县院从中发现线索61条,立案办理46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滞纳金、耕地占用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其他国有财产总计13.78亿元。

【典型意义】

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不足难题,检察机关加强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开展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并建立长效机制,有效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有效化解办案阻力压力,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巨额国有财产及时收缴到位,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利益。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收缴水资源税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水资源税  自备井监管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在推进国家水资源费改税新政策实施中,对企业利用自备井违规用水未监管到位,未依法征收水资源税的情况,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共同落实监管职责,保障国家税收,维护国家利益。

【基本案情】

长期以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西部工业集聚区内的多数企业利用自备井违规用水,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也没有依法缴纳水资源税,造成水资源的浪费和国家税收的流失。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5月,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站区院)在开展辖区资源保护专项活动中发现该线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通过深入辖区62家企业现场取证、查阅台账,对企业自备井使用以及水资源税缴纳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尚有36家企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也未缴纳水资源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大部分企业为化工企业,用水量大,已缴税的企业仅2020年前五个月缴纳的水资源税就达上千万元。36家企业违规取用水、未缴纳水资源税,不仅破坏国家水资源管理秩序,还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中站区院通过调取行政机关工作落实情况证据材料,向水利、税务监管职能部门了解情况,询问相关用水企业、商户等,进一步查明:根据河南省2017年12月1日出台的《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税务部门负责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及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纳税人取用水信息的核实以及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等职责分工。厘清行政机关的职责后,检察机关认为,中站区水利、税务部门履行自备井监管和推进费改税政策落实工作不到位,致使水资源被破坏、国家税收损失,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7月3日,中站区院向该区水利、税务部门公开送达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和政策落实职责,对问题用水企业依法规范用水并征收水资源税;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排查整改,推进对水资源税政策的全面落实,维护国家水资源税收利益。

检察建议发出后,中站区院对辖区水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向区委、区人大作了专题报告,指出现状和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中站区委和区人大高度重视,由区政府责令区水利部门牵头,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合力推进费改税落实工作。水利和税务部门抽调人员,制定措施和工作推进时间表,向涉案企业联合制发通知,印发宣传材料,深入全区自备井用水企业进行宣传和问题排查,对存在的问题登记造册,简化办事流程,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多家企业主动办理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随后,两部门根据各自行政职责明确工作流程,建立企业用水计划申请、水利部门定期抄表上传、税务部门通知依法缴税的一体化工作网络平台,健全水资源保护和水资源税征收刚性保障长效机制,全面铺开费改税政策。截至2021年底,除部分企业接通自来水源外,辖区内59家用水企业均办理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了水资源税。该区水资源税收逐年增长,2019年为1446.45万元,2020年达2742.23万元,2021年达2838.89万元。

【典型意义】

水资源费改税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开展的一项水资源改革工作,意义重大。检察机关针对新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行政部门职能衔接不畅、缺乏协作配合等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能动履职,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合力推进国家政策的顺利落地,建立完善水资源保护和国家水资源税征收的长效保障机制,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助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追回国有财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支持起诉  监检衔接


【要旨】

针对国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向涉案国企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并支持起诉挽回国资损失。同时将履职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并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工作机制,形成国有资产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某大楼原系国有资产,改制后部分楼层房屋产权划归区属国有企业上海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集团”),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导致该楼部分房屋失管失控,被他人擅自出售、出租、多次抵押用于担保债权牟利,被多家法院查封,面临强制执行,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且存在损失进一步扩大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5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虹口区院”)收到实名举报,反映某大楼6楼被他人非法抵押,随即对该线索开展初步调查。经查,某大楼1-3楼、4楼部分、6楼同属国有资产,归属于A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市虹口区B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所有。经2001、2003年两次改制,B公司由国有企业变为自然人持股的非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上述房屋产权明确划归A集团所有,不列入资产评估范围,但改制后A集团一直未就上述房屋主张所有权,房屋产权仍登记在B公司名下。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在改制审批中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在对A集团历年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及信访处置中也未就该问题进行调查纠正,致使上述房屋在十五年间被B公司出售出租、多次抵押担保,相关出售价款、担保获利和租金收益被非法占有。

虹口区院于2018年5月立案后,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向区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A集团等单位调查取证。包括询问B公司法定代表人乐某某获取直接言词证据,调用司法会计参与办案,对B公司财务账册进行查阅、复制,形成书面证据材料,从主客观两方面构建完整证据链,查清全案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规定,区国资委应当履行国资监管职责,督促A集团履行国资保护主体责任。为防止国资损失进一步扩大,虹口区院主动向区委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得到支持,于2018年7月23日向区国资委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责令A集团收回相关房屋产权及租金,对房屋出售行为及售房款分配问题进行查证,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

区国资委收到检察建议后成立专项工作组。由于相关房屋已被多次擅自处分,设立多项担保物权,民商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完整追回全部产权难度极大,区国资委多次到虹口区院商讨可行性方案,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国资流失数额进行审计。为防范司法拍卖加剧损害风险,针对B公司的无权处分行为,虹口区院延伸办案职能,依法支持A集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多方共同努力,某大楼房屋抵押问题得到妥善处置,部分产权被A集团收回,B公司非法出售获利、非法出租租金收入和孳息全额退回,累计追回损失共计3000多万元。

在妥善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虹口区院将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移送虹口区监察委员会调查。2020年3月31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对乐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协作配合,虹口区院与虹口区监察委会签《关于案件线索移送反馈机制的意见》。还根据调查中发现A集团在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帮助堵漏建制,完善企业治理,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典型意义】

涉及国有企业国有财产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一般存在涉案金额多、时间跨度长、办案阻力大、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等特点,检察机关应当灵活运用多种调查取证方式和手段,瞄准关键环节、关键人物,全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多渠道多举措积极推动挽回损失。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收集客观书面证据的同时准确认定行政机关职责及违法行为,注重获取关键核心人员的言词证据,顺利突破案件。在制发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会商,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避免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同时对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加强监检协作配合,实现惩治职务犯罪与保护国有财产的双重效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耕地占用税税收协助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耕地占用税  涉税信息  税收协助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耕地占用税征收中由于税收协助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非法占用耕地涉税信息未移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不健全、税收征管协同不足等问题,依法督促相关协助机关全面履职,推动堵漏增收。

【基本案情】

因相关职能部门未及时提供涉税信息,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掌握非法占用耕地涉税信息,税源无法管控,对非法占用耕地的广西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实际用地人未能及时征缴耕地占用税,造成国有财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12月,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良庆区院)在办理一起督促税收征管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良庆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区税务局)反映因税收协助职责履行不到位、涉税信息不对称,无法全面有效管控非法占用耕地税收税源。2021年4月至7月,良庆区院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中,进一步印证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税收协助机关未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查处的违法占用耕地涉税信息,耕地占用税征管存在“跑冒滴漏”问题,遂于8月27日立案。办案组通过调阅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案卷、核实其向税务机关移送涉税信息情况,走访税务部门了解税收协助工作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等方式查明,南宁市良庆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和南宁市良庆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集中行使城区非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在行使非法占用耕地执法权过程中,未及时将掌握的非法占用耕地等涉税信息移送税务机关,导致区税务局未能及时征缴耕地占用税,损害了国家利益。

同年9月18日,良庆区院向区城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税收协助职责,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查处的非法占用耕地涉案单位或个人涉税信息,协同税务等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防止税收流失。

检察建议发出后,良庆区院主动向城区党委、政府报告案件办理情况。城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加强耕地占用税税源管控,更好发挥以税护耕地作用,并邀请检察机关同步监督落实,加快构建城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司法保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随后,良庆区院持续跟进监督,及时跟进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提供非法占用耕地涉税信息情况和税务部门税收征缴追缴工作情况。截至2022年3月底,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共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12条,共征缴耕地占用税86万余元。

为强化诉源治理,良庆区院积极协同税务等相关部门分析查找落实税收协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丰富细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范围,推动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城区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开展城区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方案》,成立城区综合治税专门机构,明确城区13个机关单位综合治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的清单,全面畅通包括耕地占用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增值税等多个税种涉税信息交换共享路径。

【典型意义】

公益诉讼检察既是“督促之诉”,也是“协同之诉”。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督促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同时,积极能动履职,推动解决税收协助职责履行不到位、涉税信息共享不充分、征税多方协同力不足等问题,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系统综合治理,既解决了涉税信息不畅、涉税源头管控不严、征管不到位等问题,又协同推动加强税源管控,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秩序,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体系。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占用代征城市道路建设用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代征城市道路建设用地


【要旨】

针对擅自占用代征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区域同类问题全面治理、系统治理,切实保护国家利益。

【基本案情】

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某村Q宗地,为原陕西省A学校的代征城市道路建设用地(以下简称代征路),面积4.945亩。2003年,项目建设单位将该代征路移交至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管理。2019年12月,雁塔区某村村民孙某与该村签订案涉地块的租赁合同,期限二十年,年租金3000元。孙某对代征路进行硬化后,隐瞒代征路权属,将案涉地块以年租金62万元的价格租给B大学作为停车场使用,租期两年。2020年5月26日,B大学向孙某账户转入租金及税费719460.4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安市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雁塔区院)办理。雁塔区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通过查阅刑事案件卷宗、调取案涉土地地籍资料、现场勘查、无人机拍摄、询问相关人员等多种方式,查明了案涉代征路被非法占用的事实。

2021年6月9日,雁塔区院向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案涉代征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向B大学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收到建议后,交由其下属单位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办理,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依据《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对孙某未经许可擅自占用代征路的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7月10日至23日,孙某先后4次向B大学转账返还租金及税费719460.4元。同年8月30日,缴纳罚款5000元。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依照相关规定同意B大学临时占用该处代征路。为推动雁塔区的代征路监督管理工作,雁塔区院和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先后4次召开座谈会,6次现场查看辖区内30余处代征路现状,发现违规临时建设2处、堆放建筑垃圾1处等非法占用代征路情形。雁塔区院督促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漳浒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依法履职,代征路上的建筑垃圾被及时清理,两处违规临时建设已被拆除。

为推动西安市的代征路监督管理工作,西安市院先后2次与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进行座谈,推动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9月印发《关于加强代征路管理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代征路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市694处代征路台账进行全面梳理和完善,并逐一核查,其中614条代征路已竣工并通车使用,其余80处待建代征路的养护管理事项全部移交至各区县城管局管理。

【典型意义】

代征城市道路建设用地一般按照城市规划随建设项目用地一并划拨或出让,并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移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因城市道路规划与道路建设之间存在较长间隔,相关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和实际监管部门因信息不畅等原因容易导致代征路长期被非法占用。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行政机关依法监管案涉代征路,挽回国有资产损失。同时,通过办理类案,推动行政机关对全市代征路依法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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