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关于我省四类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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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关于我省四类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2001年10月10日)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二万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二万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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