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强制医疗的对象】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2-15 阅读次数: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强制医疗的对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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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检答网集萃-被强制医疗人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由律师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如何定性,由谁负责:对于被强制医疗人的财产或发生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监督的范围,其应当依据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民事权益。如其无或限制民事责任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2023年)对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医疗案件中,当事人只可以就人民法院首次对被强制医疗的人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继续强制医疗决定,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第六百三十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六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
第三百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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