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上诉、抗诉】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2-11 阅读次数: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上诉、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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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抗诉期限届满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支持抗诉时增加抗诉对象的如何处理:抗诉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全案审查后可以支持或者撤回抗诉,但无权追加或者变更抗诉内容,增加的抗诉对象,应当驳回。
【第222号】二审法院能否采纳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超出抗诉书范围提出的抗诉意见:即使检察机关在某种场合以非书面形式表达出抗诉的意愿,但只要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书,就视为未抗诉。相对而言,法律对当事人上诉却采取了相对宽容的态度,即只要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后的法定期限内表示了不服判决而上诉的意愿,无论这种意思表示是口头还是书面,无论是否有站得住脚的理由,都视为有效上诉。
人民法院对于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超出抗诉书范围提出的抗诉意见不应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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