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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上诉、抗诉】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7-15 阅读次数: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上诉、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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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抗诉期限届满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支持抗诉时增加抗诉对象的如何处理:抗诉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全案审查后可以支持或者撤回抗诉,但无权追加或者变更抗诉内容,增加的抗诉对象,应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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