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外执行的程序】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08 阅读次数: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外执行的程序】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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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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