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现场保护及勘验】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7-20 阅读次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现场保护及勘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法条的司法理论和解释。

(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2015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第十四条 发案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对于有犯罪现场的,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上一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勘验...

下一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执行勘...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