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期间恢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7-19 阅读次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期间恢复】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法条的司法理论和解释。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

上一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及...

下一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