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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0-01 阅读次数:

《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3年)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三条 拒传、假传军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拒传军令罪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明知是军令而故意拒绝传递或者拖延传递,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假传军令罪是指故意伪造、篡改军令,或者明知是伪造、篡改的军令而予以传达或者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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