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6-03 阅读次数:
《刑法》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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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5号]如何认定盗窃犯罪案件中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在审判工作中,法院应当尊重被害人及民众对案件的看法及量刑的意见,和谐司法,减少社会对抗。一方面,刑事法律关系不仅仅是围家司法机关与犯罪人之间惩罚与被惩罚的关系,还包括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加害与被加害的关系。被告人、被害人之间关系的修复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另一方面,犯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及社会民众的反应,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的重要内容,犯罪人主观心理及客观行为的“恶”对被害人及社会公众正义情感造成损害,导致被害人及公众对行为人产生愤怒情感,不能轻易原谅犯罪人,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被害人的谅解及社会民众的同情则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深,犯罪人恶性不大,刑罚处罚的必要性不强。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15、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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