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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6-09 阅读次数:

《刑法》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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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减轻处罚时附加刑一并减轻处罚的问题:当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时,显然既要在主刑适用上体现减轻,也要在附加刑适用上体现减轻。如果减轻后的量刑幅度未规定附加刑的,不再适用附加刑。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111页: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个犯罪只能判处一个主刑,不能同时使用两个以上的主刑,但可以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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