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6-09 阅读次数:
《刑法》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
(2024年)减轻处罚时附加刑一并减轻处罚的问题:当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时,显然既要在主刑适用上体现减轻,也要在附加刑适用上体现减轻。如果减轻后的量刑幅度未规定附加刑的,不再适用附加刑。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111页: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个犯罪只能判处一个主刑,不能同时使用两个以上的主刑,但可以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的附加刑。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