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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6-03 阅读次数:

《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关于该法条的司法理论: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68页:生命受到现实威胁,被迫与他人性交的,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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