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1-10 阅读次数:
《刑法》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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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一批5件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典型案例
案例一:黄道金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道金,男,1955年2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1993年10月,黄道金与孟长平(男,上海市人,殁年42岁)在日本结识,后成为朋友。2004年1月,黄道金与妻子持旅游签证赴日投靠孟长平(非法滞留境外务工),并与孟长平一同居住。2004年7月19日中午,因被告人黄道金未陪同被害人孟长平外出购物,二人发生争执,孟长平要求黄道金立即搬出其住所,随后发生肢体冲突。黄道金持刀追刺孟长平至公寓门前的道路,追上后持刀连续刺入孟长平的胸部及背部等处。经鉴定,孟长平系因前胸部心脏刺创导致的瞬间大量失血过多而死亡,该前胸部心脏刺创系致命伤。
2004年12月17日,东京地方法院以被告人黄道金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滞留罪,合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害人孟长平家属认为日本法院判罚过轻,坚持要求我国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黄道金的刑事责任。
【案件办理过程】
2014年12月2日,黄道金在日本被假释。同年12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虹桥国际机场将被日本遣返回国的黄道金抓获,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黄道金刑事拘留,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黄道金在接受上海市公安局侦查员讯问时,辩称日本司法机关伪造证据、制造假案,情绪激动,但黄道金在日本法院接受审判时认罪态度较好,且从移送的证据材料看,黄道金所谓日方制造假案的辩解没有任何依据。对此,上海市公安局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于2014年12月17日至2016年1月4日,申请并委托复旦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犯罪嫌疑人黄道金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黄道金目前无精神病、具有受审能力。
2015年1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通过公安部(条约规定的中方中央机关)向日本法务省(条约规定的日方中央机关)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拟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共同组成工作小组赴日本调取黄道金故意杀人案的证据材料。赴日前,检察机关针对案件事实提出调查核实建议,会同公安机关拟定了《黄道金故意杀人案赴日工作提纲》,先行将该工作提纲提供给日方,拟从提取物证、现场调查、询问证人、询问鉴定人、了解黄道金假释情况等方面开展调查,并专门和工作组主检法医商定了询问司法解剖执刀医生的方案。2015年12月7日至12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刑侦部门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侦查监督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日本调查核实证据。在日期间,日本警方根据联合工作组的要求,对担任本案司法解剖的执刀医生、鉴定书制作人以及侦查人员进行询问,赴案发现场再次勘查周边地形环境、被害人被害位置以及目击证人案发时所处位置,并出具相应的答复书、报告书。上述材料以及日本转递的东京地方法院判决认定的相关证据均依照中日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方式获取,并由日本法务省盖章确认,具备了相应的证据资格。
2016年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黄道金。2016年5月2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道金犯故意杀人罪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4月6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道金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符合我国 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道金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道金有期徒刑八年。黄道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6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 正确理解和适用 刑法第十条。根据我国 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日本司法机关已经追究黄道金刑事责任,但根据我国 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尽管日本法院已按照日本刑法相关规定判处黄道金有期徒刑十一年,但黄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在境外服刑后毫无悔改之意,也未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检察机关依法以故意杀人罪继续追究黄道金的刑事责任确有必要。审判机关考虑到被告人已经在境外受过刑罚处罚,故减轻刑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符合法律规定。
2. 中国与外国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双方依条约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与外国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双方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应依照条约规定的途径和程序进行。本案侦查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一、第二、第四条等相关规定,通过条约指定的中方对外联系机关(公安部),以书面形式向日方提出了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在日方协助下,以条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获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条约规定的日方中央机关(法务省)盖章确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对其提供的材料也没有做不能用于中方刑事诉讼的限制,为案件成功办理奠定了基础。
3. 检察机关在境外取证中积极发挥引导侦查取证作用。当案件关键证据位于境外,侦查机关赴境外取证时,检察机关可介入侦查,必要时可以随同并引导侦查机关赴境外取证。本案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组成联合工作组,在案件侦查阶段共同赴日取证。赴日取证前,检察机关针对案件事实提出调查核实建议,并会同公安机关拟定了《黄道金故意杀人案赴日工作提纲》,为全面调取证据做了充分准备;赴日取证期间,检察机关依照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借助日本警方询问外方执法人员、实地勘查等方式,对证据来源、证据材料真实性进行了核实,在对境外证据审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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