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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26 阅读次数:

《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第1512号]对合同整体履行不存在根本影响的欺诈行为如何定性: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兜底条款作出限制解释。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第46页: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不可能每一个人都是直接的立法者,国民不可能直接决定犯罪与刑罚;妥当的做法是由国民选举其代表组成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制定刑法;由于立法机关代表国民的意志,故其制作的刑法也反映了国民的要求。

为了保障人权,不致阻碍国民的自由行动,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全感,就必须是国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国民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具有预测可能性的前提是事先有成文法的规定,这便是法律主义。事后法不能使国民具有预测可能性,因此,必须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如果在具有成文法的前提下实行类推解释,国民也不能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被类推解释为犯罪,导致自由被侵犯,故必须禁止类推解释。


梁根林教授:罪刑法定与宽严相济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在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讲究宽严相济;但是坚持罪刑法定,讲究宽严相济,不应当是对立的政策导向,而应当是完全和谐的智慧与艺术;我们应该做到既坚持罪刑法定,又讲究刑事政策,从而既推进国家的法治进程,又推进社会和谐。


司法解释施行后该解释对其行为有溯及力: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法律已经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之后的司法解释只是对该行为的具体罪状及所应定罪名作出规定,适用该司法解释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并不违背立法目的和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于2013年1月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根据当时的法律其行为构成犯罪,而司法解释在2013年9月将该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法院应适用司法解释对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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