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莉:兼顾国法天理人情 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日期:2023-01-12 阅读次数: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何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执法办案兼顾法理情的重要性,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精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守人民立场,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人民法院对公平正义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结合起来,坚持尊重民意与保持法治定力相统一,确保裁判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刑事审判承担着生杀予夺之责,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标杆和集中体现。刑事审判兼顾法理情,就是要将案件置于国法、天理、人情中综合考量,遵循国之常法、世之常理、人之常情,把国法作为裁判的底线不可逾越,把天理作为裁判的精神予以彰显,把人情作为裁判的温度可触可感,做到既恪守法律,又通达情理,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不断提升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这是人民法院精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
一、准确把握国法天理人情,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的独特优势
国法是司法裁判的底线。司法机关要通过严格司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依法裁判,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努力让每一个案件得到合法合情合理的处理。不能突破法律框架、超越法律底线空谈法理情,更不能被“舆论绑架”、搞“道德审判”。对于法律判断和公众认知差异较大的案件,法律适用和量刑上众说纷纭的案件,有定案证据但存在重大疑点瑕疵的案件,必须在众声喧哗中保持法治定力,坚守法律原则,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天理是司法裁判的精神。刑事司法应当践行的“天理”,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集中体现的中国价值、中国理想和中国精神。刑事审判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其作为理解立法精神的参照指引,作为评判是非曲直的对照标尺,作为做好裁判说理的检验标准,做到明辨是非、惩恶扬善,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对于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及基本伦理道德,牵动公众神经、戳中社会痛点的案件,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坚定鲜明立场,不能“和稀泥”,坚决捍卫公平正义。
人情是司法裁判的温度。人情并非个人好恶、私人之情,而是人之常情、大众之情,是公众对案件的看法和态度,是老百姓的朴素情感与认知。刑事司法要尊重民意、顺乎民情,关注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确保裁判结果合乎民意顺乎民情,有力度更有温度。刑罚不可过度适用,刑事司法应当保持应有的谦抑、审慎,在犯罪认定和刑罚裁量方面,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上,要严格依法、慎重对待,对具有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尽量体现政策,让其有机会悔过、有出路自新,更好改造、回归社会。对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人民法院要通盘考量,依法适当倾斜保护、协调解决困厄,这也是刑事司法讲人情的重要方面。
二、始终坚持人民司法立场,实现法理情相融的审判效果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国法、循天理、顺人情,权衡考量、统筹兼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利益、人民意愿、人民福祉。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开展工作,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满意作为评判标准,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零容忍,对人民群众在刑事诉讼中的“急难愁盼”问题用心解决。办理涉及民生、涉及群众利益的案件,要从群众利益、群众愿望、群众感受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裁判案件,不能高高在上、闭门造车,要善于倾听需求、释明法理、疏导情绪、衡平价值,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有温度、接地气。办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要依法从严把握,特别是对于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仇视社会、滥杀无辜的,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有效震慑犯罪、保护人民。
要立足于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清楚,这是实现法理情相统一的前提和基础。据以裁判的法理情,隐藏于案件事实、情节乃至细节之中。不能罔顾事实,不论是非曲直。只有把案件事实证据查清楚,把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查清楚,查明来龙去脉、分清是非对错,把案情搞明白,把事理搞清楚,才能准确区分案件性质、区分具体情节,才能全面审查、精准权衡,拿捏分寸、掌握尺度,实现法理情有机融合。
要避免机械司法。面对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要把相对抽象、原则的成文法律公正地适用到每一个刑事案件中,既要关注法律的逻辑推理与形式正义,更要关注法条背后的价值观念与实质正义,因应形势变化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不能简单“对号入座”、套法条办案,罔顾常情常理,脱离群众、脱离时代。实践中,有的案件,过去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在已为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或者虽然具备定罪、升档量刑要件,但并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如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赵春华非法持枪案、王鹏贩卖鹦鹉案。对这类案件,要精准把握、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保持应有的谦抑性,能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就不要作为犯罪处理,必须要定罪的,也要用好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刑事审判也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如电信诈骗、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传销、残害未成年人、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该出手时就要果断出手,该重判的就要坚决重判,严惩不贷。
三、全面提升刑事司法能力,夯实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队伍素质
要提升刑事法官政治素质。实现法理情相统一,关键在于法官的职业素养和能力水平。司法能力水平的高低,首先取决于政治能力的强弱。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理论武装,提高政治站位,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刑事审判全过程和各方面。提升认识大局、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的能力,深刻领悟“讲政治和讲法律统一起来”的实践要求,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敏感复杂案件时,既要严格依法审判,也要充分考虑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形势、本地实际和社情民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要提升运用法律政策能力。刑事法官不仅要精通刑法条文,还要坚守法律原则,理解立法本意,领悟法律精神,将蕴含其中的法理、事理、情理阐发出来,让法律从象牙塔走向纷繁世界,从纸上走进群众心里,案件审判才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在定罪量刑上,既要考虑具体法条适用,也要考虑刑法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价值导向,以及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良知,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要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刑事法官要增强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从人民群众的视角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切实增强把握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善于运用群众能理解、易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在依法公正审判的同时,切实做好涉案矛盾化解等工作。要把握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范围和力度,依法妥善开展工作,化解纠纷、消除不满、促进和谐。
要提升裁判说理能力。做到裁判有事实根据、有法律依据,有公正立场、有鲜明态度,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增强裁判的公正和温度。要善于在裁判文书中综合运用法律政策和审判经验,精准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比较共犯的罪责大小、评断当事双方的过错,把案件的是非曲直、来龙去脉讲清楚。尤其是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准确回应关切,把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讲明白说到位,让公众理解、认同裁判结果,充分发挥公正裁判的正面导向作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刑事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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