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优先的法律依据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4-17 阅读次数:
网友:刑事程序优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苏义飞律师:刑事优先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已经作为一般原则适用,这是有其法理基础的。“优先”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实践中,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实行行政诉讼优先,例如某些交通肇事案。行政诉讼中,原告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2023年)黄某诉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厦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刑行交叉案件中“刑事程序优先”原则应有限适用:如果涉及的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虽然存在同时调查,且部分刑事程序中搜集的证据作为行政案件使用的情形,但是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关联仅仅是事实与证据上的关联,并不存在刑事案件需作为前提的情形。根据行政法理论,通过设定办案期限,能够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调查取证并及时高效地作出处理,避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关于办案期限应适用的规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问题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仍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向被害人说明原因。据此,因关联刑事案件尚在办理并不当然构成行政案件超期的免责事由,人民法院需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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