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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1-21 阅读次数:

网友:只有一个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吗?

苏义飞律师: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人证言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易变性,故对证人证言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刑诉法》有类似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虽然《刑诉法》只是规定了“仅有口供不能定案”,并没有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实践中普遍承认这一规则客观‬存在。


(2023年)非同案共犯供述的证明力认定:案犯归案时间不同时,实践中也存在将共犯另案处理的可能(即非同案共犯)。

非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存在更大的虚假可能性。相对证人而言,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由于口供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因而其真实性容易受到各种原因的影响,也容易出现反复。特别是对于先受审的被告人来说,由于其供述无须像证人证言那样与后审理的非同案共犯进行当庭对质,在缺乏足够的质证程序予以制约的条件下,不排除有推卸责任的可能。

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将非同案共犯的供述界定为被告人的供述这一证据种类更为合适。但在适用刑事诉讼法“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的规定时,考虑到非同案共犯毕竟具有一定的“旁观者”、“局外人”色彩,在对已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供述的判断和运用方面,相对于同案共犯的供述要更灵活一些,允许在一定前提下据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甚至判处死刑,是符合刑事诉讼实际的。

[第656号]直接言词证据为孤证,其他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证人证言也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易变性,故对证人证言必须认真审查核实。


(2018年)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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