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范本(故意伤害罪)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0-30 阅读次数: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金某
上诉人上诉人因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xx刑初46号刑事判决,特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xx刑初46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或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宣告缓刑。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一)玻璃杯的破碎系概率事件,上诉人无法预料到玻璃杯会突然破碎导致被害人和自己划伤,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伤害耿某的故意,对于耿某的轻伤害结果,至多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破碎的玻璃杯属于圆柱体,并非锐器,撞击面部仅会造成面部肌肉疼痛,不会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玻璃杯破碎划伤面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且上诉人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双方之间并无矛盾和积怨。事发当日,被害人在离开上诉人的办公室后,又恼羞成怒的跑到上诉人的办公室朝上诉人的脸上抽了几巴掌,将上诉人的眼镜被打坏、眉头受伤。上诉人本能的应激反应用手还了一下,本意是对等还击。而且上诉人并不是有意持玻璃杯还击被害人,如果当时上诉人手上没有拿保温杯喝水或者保温杯没有破碎,上诉人的行为并不会导致事件上升为刑事犯罪,但结果保温杯意外破碎,划伤了被害人的脸和上诉人的手,这是一个概率事件,并不是上诉人追求或放任的结果。因此,上诉人并不具有追求或放任耿某受到轻伤以上伤害的故意,对于耿某的轻伤害结果,上诉人主观上至多仅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上诉人实施的行为是至多是追求暂时性皮肉疼痛的一般伤害行为,而非刑法条文中的故意伤害行为
破碎的玻璃杯属于双层圆柱体,并非锐器。一般情况下,即使玻璃杯撞击面部也仅会造成面部肌肉疼痛,不会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上诉人是在被被害人殴打的过程中,在应激状态下本能的还了一下,仅是对耿某的抽打自己行为进行的对等还击,否则上诉人不会让玻璃杯在自己手中破碎并划伤自己。如不是玻璃杯突然破碎划伤被害人的脸颊,便不会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
(三)上诉人对于给被害人造成的轻伤后果是完全排斥的,不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的主观心态
上诉人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双方之间并无矛盾和积怨,上诉人只是在被害人抽打上诉人耳光的过程中,在应激反应下还击了一下,无法预料到玻璃杯会破碎。而且事发后,上诉人多次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在被害人丈夫和侄子殴打其时,也没有还手,并且积极的向被害人支付医疗费,上诉人主观上对于被害人的轻伤结果是完全排斥的。
二、一审法院未认定被害人耿某存在重大过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系被害人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引发,且对于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害人对事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虽然被害人否认其殴打上诉人,但从在案证据分析,事发当日系被害人威胁“如果找到就要扇我几巴掌”,证人朱某某证言“出门的时候对着金某说:‘如果找到证据就把它甩在你脸上’”也能够从侧面印证是被害人主动挑衅。而且被害人陈述“当时金某说我是‘泼妇’,我没有理他就直接回办公室找资料了。没一会我到金某的办公室找金某质问刚才我在讲工作为什么他要骂我是‘泼妇’”,显然是被害人具有殴打上诉人的主观动机。而且被害人陈述“除了他右手持茶杯打我左脸之外,我们没有肢体接触”,证人朱某某则证实“看到金某和耿某两人站在室内靠近门的位置在互相拉扯”,被害人耿某的陈述明显并不属实。
此外,在案证据显示事发时上诉人眉头受伤的照片、眼镜损坏等客观证据以及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3》“在205室内的茶几上,有一副损坏的眼镜(两个镜片均脱落),金某的右眼角旁的鼻梁处,有一小块表皮损伤”能够印证上诉人被殴打,与上诉人的供述能够相印证。因此,一审以“证实金某辩称耿某先打了其几巴掌,但没有证据证实”,否定被害人过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三、即使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属于间接故意,一审法院虽然认定了上诉人存在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系初犯等情节,但判决刑期明显畸重
虽然一审法院认定了上诉人的自首情节,但减轻处罚的刑期优惠并未得到体现,无法实现刑法设置自首情节的价值取向。
而且本案中,上诉人赔偿了被害人耿某的全部医疗费,而不是部分医疗费,上诉人仍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耿某合理、合法的损失,以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
此外,上诉人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本案因工作琐事引发,属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伤害案件,不具有预谋性,应酌定从轻处罚。上诉人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即便认定构成犯罪,也属于初犯、偶犯,而且本案的发生也对上诉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导致上诉人的焦虑症加重。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如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恳请二审法院考量上诉人具有上述量刑情节,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日期: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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