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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诈骗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7-18 阅读次数:

网友:什么是三角诈骗?

苏义飞律师:受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并非同一主体,发生了分离,对于这种情况,理论上一般称为“三角诈骗”。


(2023年)“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行为的定罪处罚1.在“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因行为人捏造事实而被骗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受蒙蔽的情况下处分的是民事被告的财产,遭受损失的是民事被告,受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并非同一主体,发生了分离。对于这种情况,理论上一般称为“三角诈骗”,可以以诈骗罪论处。

2.“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日尚未处理的,应当适用修正前《刑法》规定 ,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024年)伪造劳动合同签名进行“劳动碰瓷”的定性分析:“劳动碰瓷”案件中,被告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二倍工资为目的,在客观上以提起民事诉讼等手段,通过欺骗仲裁委、法院而间接地占有公私财物,系三角诈骗,应以诈骗罪判处。同时符合虚假诉讼构成要件时,属于想象竞合犯,依法择一重罪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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