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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或者无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如何起算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09 阅读次数:

网友:死缓或者无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如何起算?

苏义飞律师: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起算问题,如果是减为无期徒刑,因为无期徒刑是“无期”的,故不存在先前的看守所羁押日期折抵刑期问题;如果是减为有期徒刑的,则存在一个刑期起算问题,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计算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2021年)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及华北军区军法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予以减刑时减刑前的羁押日数是否折抵问题的复函

你院(56)京高法刑字第957号函悉。关于对前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及华北军区军法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予以减刑时,减刑前的羁押日数是否折抵的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准以一日折抵徒刑一日。关于对徒刑期已满而欠缴赃款的罪犯,可否判处易服劳役的问题,已用电话与你院联系。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再审被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对其原服刑能否折抵减刑后刑期问题的答复

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再审被改判为死刑缓刑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后,在执行该刑罚过程中,根据其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被减为有期徒刑的,其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或者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对原有期徒刑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计算在改判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之内;对原有期徒刑判决执行后的服刑日期,则应当计算在改判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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