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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刑终195号猥亵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鄂09刑终19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8-22

审理经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审理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1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鄂0922刑初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马某1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会见辩护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马某1在“金博士”英语培训办公室,趁被害人杨某到其办公室之际,从背后把杨某抱着,将手伸进杨某的上衣内对其实施猥亵等事实中,马某1实施具体猥亵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2刑初56号刑事判决。

发回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亚东

审判员鲁莉

审判员董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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