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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6579号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6-26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湘01刑更657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6-12-27

案件描述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3)资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余菁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余菁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以(2014)郴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12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余菁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有考核分9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余菁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余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龙显雄

审判员旷学瑛

代理审判员廖雯娜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苏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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