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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6刑初147号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5-10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颍上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皖1226刑初14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虚开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9-04-09

审理经过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9]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孙文、**犯虚开发票罪一案,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守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孙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颍上县水利某工程公司将某洼地治理工程交由被告人**具体施工建设。施工结束后,**为报销工程产生的钢材款,通过被告人徐孙文联系开票公司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虚构钢材交易,虚开安徽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五张,价税合计46万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补缴了税款。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徐孙文、**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颍上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徐孙文、**进行社区评估认为二被告人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孙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虚开的发票、刑事判决书等,证人曾某、姜某、杨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孙文、**虚开发票金额达46万元,税额13398.05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孙文、**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颍上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徐孙文、**所居住的社区均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根据被告人徐孙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孙文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谌敏

审判员汤滨

人民陪审员李先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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