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282刑初1743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1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浙0282刑初174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12-27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8)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某1、胡某2、魏某3、杨某4、安某5、高某6、戚某8、吴某9、杨某10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慧敏、被告人岑某1、胡某2、魏某3、杨某4、安某5、高某6、戚某8、吴某9、杨某10及辩护人谢雨辰、徐秧芳、戎雪锋、周冠敏、胡江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岑某1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浅水湾别墅、清水湾别墅、杭州湾世纪城汀兰苑等慈溪市、宁波市杭州湾新区住宅小区的财产信息共计2100余条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00余条。其中:从被告人胡某2处非法获取慈溪市浅水湾别墅和清水湾别墅业主财产信息合计180余条;从于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取慈溪市峙山庄园业主财产信息600余条后,又将该600余条财产信息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魏某3,后又分别非法提供给被告人吴某9及王某(另案处理);从被告人杨某4处非法获取慈溪市御山府业主财产信息40余条、慈溪市龙山众安山水苑业主财产信息400余条后,又将该40余条御山府业主财产信息非法提供给王某(另案处理),将该440余条御山府和龙山众安山水苑的业主财产信息非法提供给徐某(另案处理);将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杭州湾世纪城汀兰苑业主财产信息100余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安某5;从被告人戚某8处非法获取欢乐颂业主财产信息100余条后,又将该100余条财产信息非法提供给孔某(另案处理);将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金地印象剑桥二期业主财产信息680余条,分别非法提供给被告人戚某8、杨某10;伙同孔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从王某处非法购得慈溪市保集府的公民个人信息270余条;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从王某处非法购得慈溪市保利四期、花样年悦城等小区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00条左右,并将其中400余条花样年悦城的公民个人信息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孔某(另案处理)。
2.2017年12月,被告人胡某2通过微信等方式,将上述慈溪市浅水湾别墅和清水湾别墅的业主财产信息共计180余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岑某1。
3.2018年6月,被告人魏某3伙同他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岑某1处非法购得上述峙山庄园业主财产信息600余条。
4.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4通过微信等方式,将上述御山府业主财产信息40余条和龙山众安山水苑业主财产信息400余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岑某1。
5.2018年6月,被告人安某5通过微信等方式,从被告人岑某1处非法获取上述杭州湾世纪城汀兰苑业主财产信息100余条。
6.2018年6、7月份,被告人高某6通过微信等方式,从他人处非法获取上述欢乐颂业主财产信息100余条后,将该100余条业主财产信息非法提供给被告人戚某8。
7.2018年7月,被告人戚某8非法获取上述欢乐颂业主财产信息后,将该100余条财产信息非法提供给被告人岑某1,并从被告人岑某1处非法获取上述金地印象剑桥二期业主财产信息680余条。
8.2018年7月,被告人吴某9通过微信等方式从被告人岑某1处非法获取上述峙山庄园业主财产信息600余条。
9.2018年8月,被告人杨某10通过微信等方式从被告人岑某1处非法获取上述金地印象剑桥二期业主财产信息680余条。
被告人岑某1、胡某2、魏某3、杨某4、安某5、戚某8、吴某9、杨某10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6于2018年10月23日至慈溪市公安局浒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中,各被告人均已向本院预缴了违法所得等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岑某1、胡某2、魏某3、杨某4、安某5、高某6、戚某8、吴某9、杨某10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某、孔某、于某、徐某、王某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业主名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产信息比对情况、暂存款票据、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九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1、魏某3、戚某8、吴某9、杨某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或结伙出售、提供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胡某2、杨某4、安某5、高某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上述九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岑某1、胡某2、魏某3、杨某4、安某5、戚某8、吴某9、杨某10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高某6有自首情节,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谢雨辰、徐秧芳、戎雪锋、周冠敏、胡江川分别请求对被告人岑某1、魏某3、戚某8、吴某9、杨某10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九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岑某1的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10部,均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岑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胡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三、被告人魏某3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四、被告人杨某4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五、被告人安某5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六、被告人高某6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七、被告人戚某8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八、被告人吴某9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九、被告人杨某10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十、被告人岑某1的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十部(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艳华
人民陪审员周金海
人民陪审员楼百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丹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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