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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7人诈骗案导致被害人蔡淑妍跳海自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2022-09-09 阅读次数:

陈某等7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纠集范某2、高某3、叶某4、熊某5等人结成诈骗团伙,群发“奔跑吧兄弟”等虚假中奖信息,诱骗收到信息者登录“钓鱼网站”填写个人信息认领奖品,后以兑奖需要交纳保证金、公证费、税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再通过冒充律师、法院工作人员以被害人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或领取奖品构成违约为由,恐吓要求被害人交纳手续费,2016年6月至8月间,共骗取被害人蔡淑妍等63人共计681 310元,骗取其他被害人财物共计359 812.21元。蔡淑妍得知受骗后,于2016年8月29日跳海自杀。陈某还通过冒充“爸爸去哪儿”等综艺节目发送虚假中奖诈骗信息共计73万余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利用“钓鱼网站”链接、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等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陈某纠集其他同案人参与作案,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又有多个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范某2等人十五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高考学生被骗后猝死、自杀等重大案件之一,经媒体报导后,舆论高度关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陈某组织、指挥电信诈骗团伙,有利用“钓鱼网站”链接、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造成一名被害人自杀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在陈某实施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充分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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