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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刑终66号串通投标罪安××犯串通投标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津02刑终6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6-02-15

审理经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龙××犯串通投标罪,原审被告人安××犯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审被告人刘××犯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5)丽刑初字第8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安××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被告人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龙××、原审被告人安××、刘××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龙××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龙××撤回上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刑初字第8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帆

代理审判员宋菲

代理审判员宫兆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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