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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003刑初80号张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7 阅读次数:

张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1003刑初80号

2024年07月19日

案件概述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山检刑诉〔202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曹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4月17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张某1饮酒后驾驶皖J3××**号小型汽车沿黄山区翡翠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翡翠西路与天都路交叉路口时,追尾前方等候红灯由被害人胡某驾驶的皖JB××**号小型汽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执勤民警处警过程中发现张某1有饮酒驾驶嫌疑。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1驾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203.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积极赔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胡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1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张某1的人口信息查询结果、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被告人张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1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被告人张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焦香梅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贝芷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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