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602刑初215号秦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1 阅读次数:
秦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15号
2024年07月31日
指控事实
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秦某1通过马茹(另案处理)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23年4月5日晚,被告人秦某1通过马茹介绍卖淫女索某某、潘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威汀酒店房间与嫖客进行性交易,秦某1收取嫖资4000元,支付给索某某、潘某某3000元,秦某1获利700元。
2、2023年4月6日晚,被告人秦某1通过马茹介绍卖淫女潘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商圈格林豪泰酒店房间与嫖客进行性交易,秦某1收取嫖资1800元,支付给潘某某1500元,秦某1获利300元。
3、2023年6月13日晚,被告人秦某1通过马茹介绍卖淫女潘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维也纳酒店房间与嫖客进行性交易,秦某1收取嫖资2000元,支付给潘某某1500元,秦某1获利500元。
指控罪名
介绍卖淫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秦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1犯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秦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秦某1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秦某1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秦某1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已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三、扣押相关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凯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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