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023刑初73号李XX、李建平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13 阅读次数:
李XX、李建平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黟县人民法院
(2024)皖1023刑初73号
2024年09月2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以黟检刑诉﹝202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李某1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汪某1(另案处理)向其销售的卷烟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先后8次予以收购,价值计人民币
1005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1接XX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了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卷烟价格表、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认罪认罚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人汪某1、汪某2、纪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明知他人出售的香烟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庭考虑被告人李某1具有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自首、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1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同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明知他人出售的香烟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1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1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均可依法从宽、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正确。值班律师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正确,可予采纳。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李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1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四千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征军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施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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