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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8刑更1385号忻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10 阅读次数:

忻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385号

2024年09月2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屯刑初字第00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忻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忻某某非法所得220000元,予以追缴。

因提起再审,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2)皖1002刑再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忻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忻某某非法所得2200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忻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皖10刑再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忻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忻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获表扬奖励三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忻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忻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8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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