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3)青01刑更1176号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15 阅读次数: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刑更1176号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青0103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23年12月1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哈杰、周冀青,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代表李广平、曹正军,被报请减刑的罪犯黄某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黄某增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对报请理由无异议。

罪犯黄某增在庭审中对报请理由无疑问。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增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监狱表扬8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增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腾

审 判 员  何彦邦

审 判 员  胡红霞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得财

书 记 员  马 倩


上一篇:(2023)青01刑更1181号诈骗罪刑罚...

下一篇:(2023)黔01刑终720号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