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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陕0324刑初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09 阅读次数: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324刑初7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以扶风检刑诉〔2022〕81号起诉书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伟从赵宝刚处得知出租银行卡可以获利后,明知王立明(已判刑)等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先后在湖南省常宁市、陕西省西安市将个人3张银行卡对外出租,非法获利6000元(已退缴)。经查,其出租的银行卡出租期间的资金流水合计15714106.39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3宗,诈骗金额463500元。同年9月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王某伟主动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伟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被告人王某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并主动缴纳罚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和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6000元由收缴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拴恩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超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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