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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黑0306刑初41号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03 阅读次数: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6刑初41号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城检刑诉〔202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江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23年1月3日,在宣告判决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以被告人王晓江已经赔偿其损失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管洪丽

审判员  于广江

审判员  冯 铎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董兆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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