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2)沪0105刑初526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02 阅读次数: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刑初5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2]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0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许艳婷

人民陪审员  马晓骅

人民陪审员  周梅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辛 颖


上一篇:(2023)豫1328刑初2号 危险驾...

下一篇:(2022)沪0105刑初455号 掩...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